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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余知法裁[2021]18号行政裁决书英雄联盟的赛事竞猜

更新时间:2023-09-07 03:00:41  点击量:

  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是针对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宁波托马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侵犯专利号为ZL8.4,名称为“电热水壶(WK-5018)”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

  2021年10月11日,请求人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8.4,名称为“电热水壶(WK-5018)”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获得专利号为ZL8.4,名称为“电热水壶(WK-5018)”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至今该专利维持有效。2019年,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相似的电热水壶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提出请求事项:①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8.4)的产品。‚被请求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制造设备。③被请求人向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0万元人民币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请求人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等材料,经审查,请求人提交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立案通知书》。

  2021年英雄联盟的赛事竞猜10月15日,本局在位于余姚市南雷南路301号的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签署了送达文书。

  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但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局提交了不侵权陈述和答辩书。

  2022年1月5日,本局对该案召开了口头审理,将请求人通过淘宝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当庭进行了拆封比对,双方当事人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发表了比对意见。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意见。

  1、证据1,专利号为ZL8.4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该专利年费缴费依据,证明请求人的专利权有效和所保护的对象。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检索的内容一致,合议组予以采信。

  2、证据2,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7011号、(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7012号公证书。证明请求人通过淘宝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公证了购物过程、收货产品现状和拆箱过程等。合议组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是否相似。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名称为“电热水壶(WK-5018)”、专利号为ZL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本局将外观设计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比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电热水壶,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点在于:1、两款产品水壶整体形状相似,均由水壶及分离式底座组成。2、壶身两种材质分割比例相似,手柄所处高度相似。3、温度显示屏和操作按键均设置于手柄上,且均位于手柄由上往下第一个拐角处。4、出水口形状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点在于:1.水壶壶盖上提扭不同。涉案专利水壶壶盖中间为圆柱形,被诉侵权产品水壶壶盖中部为球形设计;2.壶身底部弧度不同。从主视图看,涉案专利壶身在接近底部时有较小弧度设计,形成“裙状”,被诉侵权产品为圆柱形,并没有弧度。3.水壶操作按键数量不同。涉案专利水壶操作按键较多且延伸至手柄竖直部分上,被诉侵权产品仅有2个按键,与温度显示屏先后位于手柄由上往下第一个拐角处。4.分离式底座外观不一致。涉案专利底座为圆饼形,从大小来看比壶身的直径更大;被诉侵权产品底座为圆台形,顶部直径与壶身接近,底部直径略大于壶身,与水壶组合后形成“裙状”效果。且从仰视图来看,两者的外观不一致。

  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外观形状,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观察,首先就单一构件比对设计特征及其视觉比重来看,底座的区别特征较为明显,但底座并未占据整体视觉效果超过一半以上较大比重。水壶的整体轮廓形状较为接近,水壶的整体比例在视觉上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而且在整体视觉效果中占有较大的视觉比重。进一步比对分析,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区别点2、3,即水壶整体弧度及操作按键数量的不同在视觉上并不醒目,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底座与水壶组合后也形成了“裙状”效果,更像是对涉案专利的水壶部分设计进行了分割。而上述区别点1,即水壶壶盖上提扭不同。本局认为,仅将提扭做形状的改变并未体现出显著的区别性。

  综上,本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未有实质性差异,为相近似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英雄联盟的赛事竞猜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8.4)的产品。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三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 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 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 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 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 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 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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